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16         类别:案例选登         来源:小港街道品牌工作指导站

[案情分析]

2017年7月初,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位于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的一-处仓库人员货物进出频繁,疑似制假售假窝点。通过外围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后,  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4日会同区公安局对窝点实施了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姚某现场正通过其控制的淘宝网店、微信微店从事服装、鞋子、化妆品销售经营,当场查获标有"adidas⑧”、“NIKE⑧”、 “JORDAN⑧”、“CONVERSEE”、 "BU JRBERRY⑧”、“MONCL ERB”、"Calvin Klein⑧”、“UNDER ARMOUR⑧”、  “VANSB”、"NEW BAL ANCE⑧和“GIVENCHY⑧”等11个商标的服装、鞋子、化妆品共计40款35615件  (双)。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全部为假冒商品。

[调查与处理]

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当场从姚某的电脑与手机里调取了网店、微店交易数据,查获了大量发货单、快递单,制作了现场笔录,  依法扣押涉案商品。随后,执法人员一方面请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另-方面通过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调取了当事人网店、微店的后台数据。

姚某刚开始还企图蒙混过关,申辩鞋子的货主为“王某”,被问及“王某”具体情况时,却一概回复不清楚。  被立案调查后,姚某逐步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办案人员结合初步查明案情、证据、违法后果对其陈清利弊,姚某开始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使得案情复杂的案件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结案。

经调查,2017年3月起,姚某从广东、  福建等地购进上述假冒商品后,通过由其控制的多家淘宝网店和微信微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上述40款商品全部已上架,  实际销售的商品共有11款,数量为服装1153件、鞋子2996双、化妆品108件,销售金额为11.62万元,获利4.19万元;  另有29款商品未发生销售,包括服装20599件、  鞋子14666双、化妆品350件,库存商品数量共计35615件  (双) ,库存金额72.67万元。姚某从事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84.29万元。

姚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adidas⑧'、'NIKE⑧'、 'JORDAN⑧'等11个商标的服装、鞋子、化妆品共35615件(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姚某利用在校学生购买力有限却又喜欢大牌商品款式的心理,定向低价推销所谓“大牌同款”。为逃避监管,姚某以他人名义注册网店、微店,多次变更店名,同一-商品也不断更名。在其网店、微店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并未出现商标标识,部分实际销售鞋子的链接甚至只配一张'短袖”手绘图,仅在标题栏中间编辑一一个"xie"拼音,由网店客服向消费者暗示介绍商品的品牌和款式,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

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虽然网店的网页上并未出现任何商标信息,但姚某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所谓“大牌同款"商品全部带有完整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实质,上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姚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因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姚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贸公司工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大环境影响下,作为一个有理想有追求的年轻人,姚某的自主创业值得鼓励和支持。但创业应该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恰恰在这一点上,姚某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他利用在外贸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各种货源渠道,通过网店、微店干起了“大牌同款”的网络专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事后,姚某对自己在创业路_上走“捷径”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在以后的创业过程中,一定要好好学法用法,扎实走好每一步。

网络技术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零售业的发展,但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商品的销售在平台后台都会留下经营记录,平台记录了经营者经营活动中的点点滴滴。姚某的行为不可谓不隐蔽,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制裁。本案的查处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杜绝任何售假行为。同时,  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应选择正规网店,以防购买到假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