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需谨慎 一不小心伙伴变仇人
发布时间:2019-05-21         类别:案例选登         来源:知产力

日前,一起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合同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涉案双方新娘公司和桑乐公司就商标许可人未到商标局备案、并向第三方重复授权、被许可方要求许可方退还涉案品牌商标的推广费用等方面展开了多次激烈辩论。

虽然该案目前尚未作最终定论,但由商标使用许可产生的合同纠纷,在当下日益增多。从“王老吉”到“红牛”再到“露露”。我们不难看出,诸如商标使用许可产生的纠纷,其特点不仅涉案方多、纠纷时间久、而且还影响范围广。而由此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利益不均 成为矛盾根源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并不鲜见。小编在知产宝数据平台检索后发现,近5年来,我国有关商标侵权的纷争中,单涉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的案件就有362起,其中大多数案件类型,都是同“王老吉”商标案这样跨越多年牵扯多方利益的复杂案件。

就以持续了8年之久的“露露”商标纠纷为例。2018年,承德露露就汕头露露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害承德露露商标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了高达90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随后,汕头露露就管辖权异议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就在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商标侵权纠纷,还未结束之际。一起有关“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而这起诉讼的发起方,正是汕头露露,站在对立面的则为承德露露。

而在众多商标使用许可纠纷中,矛盾爆发的根源无非是利益分配的不公。商标许可方不愿看到,他人利用自己的招牌一步步蚕食自己的市场,而被许可方也不甘愿,用了十几年时间才建立起来的市场和品牌到头来却是为他人做嫁衣,换做任何人都是不能接受的。

商标在被许可人的投资下价值提高,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许可人无偿收回增值的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该怎样得到保护?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振坤认为,在被许可人显著增加商标价值的情况下,按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应该给予被许可人一定的补偿。

具体采取的方式可以有:一是,给予商标增值部分经济补偿。可以探讨在商标价值显著增值后进行评估,对增值部分给予被许可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某种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如涉案商标的全部价值或者主要价值均由被许可人所产生,许可人已经收取合理的许可费用,被许可商标使用权收回会给被许可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强制许可。



类似案件 钟情同一行业


反观近几年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纠纷的典型案件,从王老吉案,到南北露露商标授权纠纷,再到如今的还未有定论的“红牛”商标许可之殇,小编不由联想到商标使用许可问题是否属于行业性难题。 



超凡股份合伙人杨静安称,这些食品饮料方面的商标许可纠纷,发生在典型的快消品行业,这个行业对商标的倚重程度非常高。一件好的商标有助于商品在短时间内快速推广和占领市场,相反,如果停止使用这样的商标,商品会被淹没于激烈的竞争市场,消费者无从识别。

付振坤亦提到,这些商标案件都属于食品行业。食品行业商标使用的特点存在消费者受众量大、品牌传播效应快、委托加工地多而分散的特点,在商标许可纠纷中处于多发领域。食品行业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者授权加工非常普遍,一部分存在于商标权利人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许可,也有一部分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许可。由于大多数食品单价不高、流通较快,如果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不规范、不严谨,很容易出现授权权限、授权区域、许可合同到期后的产品处理、再许可等方面的纠纷。



重复授权 触及多方利益


纵观众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中,会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如商标权人会重复授予相互冲突的独占使用许可权,这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纠纷。因商标所有权人重复签订商标独家使用授权书,就曾让上海的两家书写工具厂商对簿公堂。

2010年2月,商标许可方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签订了独占使用合同,约定授权期限在原契约基础上延展至2023年12月31日,。然而,就在合同生效期间,毕加索公司又于2012年2月与艺想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合同,也为独占使用,许可期限为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如此一来,两家公司似乎同时拥有了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由此,帕弗洛公司将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一同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帕弗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并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此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帕弗洛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两者以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权益为目的而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订约行为。因此,该案系争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无效合同。 

帕弗洛公司与艺想公司均不服随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原判。 

此类案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那么,类似案件中我们应当如何确定使用许可权的归属?


杨静安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该规定,商标许可备案具有“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效力。因此,备案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发生“重复许可”,根据许可的类型就可以做出有效性判断,并通过许可备案的公示公信效力,较好地解决冲突的问题。

但是,杨静安对此也提出了他的焦虑。目前我国商标使用许可性质的分类仅仅体现在2002年的商标民事侵权司法解释中,我国现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无明确规定。并且,现有的商标许可备案实践中,不要求许可双方当事人提供许可的类型信息,许可备案公告中也没有这些信息,不利于第三人判断许可的具体类型和权限。故此,他认为商标法应当对商标许可的三种类型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官方的许可备案中增加许可类型的信息。

“毕加索”商标纠纷案的根源就是毕加索公司为一己之力,对外多重独占许可。杨静安称,商标重复授权的出现,有几个层次的原因:

第一,商标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与物权法中动产或不动产能够基于有形的自然属性进行占有不同,商标在理论上可以为任何多个主体同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容易出现重复授权的冲突现象。

第二,商标许可的信息需要进行登记和公示,通过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来解决冲突。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不少企业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登记的良好意识或习惯。

第三,商标许可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固化,当事人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其中就包括商标许可人是否有权限许可合同之外第三人使用;如果没有权限,在违反约定与他人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界定。

然而,有不少市场主体的商标许可仅在一些业务合作协议中以有限的一个或几个条款进行体现,没有签署专门的商标许可合同,或者签署的许可合同都是一些非常简单的格式合同,无法真正体现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不能对风险做出有效的防控。



善意第三人应如何界定


在“毕加索”商标纠纷一案中,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一审原判,但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不足之处,支持帕弗洛公司享有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权,认为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对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那么,在商标使用许可纠纷中,如何判断重复授权中的第三人是否善意,也是公众面对此类案件的一大困惑。


对此,杨静安解释到,善意主要表现为不知晓他人已经签订了许可合同。这种不知晓除了事实上的不知晓之外,还应当没有过失。比如,他人的许可已经进行了官方备案,而该第三人在签署许可合同过程中按照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交易习惯,应当主动查询该商标是否已经签订过许可合同,但该第三人并没用查询和核实该许可信息,则属于存在过失的情形,不构成善意。 

同时,针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付振坤为企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规避侵权风险。

1、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法务起草或者审核许可合同;

2、全面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及时进行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

4、特别注意约定在许可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许可的条件、后续产品的处理、商标价值增值的评估和补偿、如何进行商标维权、重复许可的违约责任、产品监督责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使用许可是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创造价值的一种生财方式,潜力无限,但上述案例与问题也为我们的企业和法律敲响警钟。小编希望这些问题最终都能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