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轮胎”诉“米其林机电”——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9-07-17         类别:案例选登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案情摘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拥有愈百年历史、主营轮胎产品的跨国公司,其轮胎产品的知名度有目共睹,在轮胎上注册的“米其林”、“MICHELIN”系列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温岭市米其林机电厂成立于2011年10月12日,其经营者还于2009年4月16日在香港注册了名为上海米其林机电设备(香港)有限公司Shanghai MIQILIN Electrical Machinery (HK) Limited的公司。温岭市米其林机电厂将其个体工商户字号翻译为“WENLING CITY MICHELIN ELECTROMECHANICAL FACTORY”和“WENLING MICHELIN POWER PLANT”在其网站进行宣传,并在其网站上使用“米其林”作为产品品牌、使用“miqilin”作为域名主要部分、在其清洗机、洗车机、切割机等产品上使用“上海米其林机电设备(香港)有限公司”。

在工商投诉沟通过程中,温岭市米其林机电厂于2017年12月1日将注册登记的字号更名为温岭市凯驰机电厂,但其网站上和产品上的使用并未更改。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2018年2月以在轮胎商品上注册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为权利基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上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诉讼过程中,2018年6月13日,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更名为“上海凱施機電(香港)有限公司Shanghai Kaishi Electrical Machinery (HK) Limited”。

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判决,认定使用“米其林”为产品品牌和使用“miqilin”为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商标侵权、使用“米其林”“MICHELIN”作为字号宣传和使用“上海米其林机电设备(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偿人民币8万元。法院认为:

商标侵权:

“miqilin”字母组合在拼音上可对应“米其林”,而“米其林”又系“MICHELIN”的音译,“miqilin”与“MICHELIN”既有近似的读音,在字母组合上又有较多相同的元素,“米其林”及“MICHELIN”本身系臆造词且具有显著性,经权利人多年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知名度,被告网站销售的产品用于洗车、汽车零部件切割等用途,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轮胎类别同属于汽车产品配件及修理工具等周边产品的范畴,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两者在整体辨识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miqilin”与“米其林”、“MICHELIN”构成近似,被告使用“miqilin”为域名主要部分和使用“米其林”为产品品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正当竞争: 

因原告对“米其林”、“MICHELIN”字号及商标经营多年,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此种情形下被告使用“温岭市米其林机电厂”、“WENLING CITY MICHELIN ELECTROMECHANICAL FACTORY”、“WENLING MICHELIN POWER PLANT”和“上海米其林机电设备(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宣传,不能排除其具有利用原告市场知名度、挤占他人市场份额的不正当主观意图的可能性,该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判决已生效。万慧达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与本案。 

短评:

本案的起诉,考虑到轮胎与洗车机、切割机等机械设备在商品分类表里属于不同群组,是以驰名商标为基础提起的,而法院则考虑到两种商品均属于汽车产品配件及修理工具等周边产品,同时充分考虑原告商标经过多年使用获得的较强知名度,突破商品分类表,认定两者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而构成类似,在未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上认定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一次难得的司法创新。

本案在解决大陆企业名称和侵权使用问题的同时,还解决了在香港注册的侵权企业名称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未曾提及香港公司的注册行为,但在法院将对相应名称的使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被告主动对香港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达到了一石二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