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27         类别:案例选登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广告语,又称广告词,广义的解释是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商品、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狭义的解释是通过宣传的方式来增大企业的知名度。广告语具有简短易记、突出特点、号召力强等特点,是市场营销里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商家通过广告语的传播,对消费者起到促进、劝服、增强、提示的作用,从而宣传打响自己的品牌。作为商品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好的广告语可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印象,所以很多企业希望将广告语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

通过电视、网络等途径,我们听到很多经典的广告用语,这些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呢?用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又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

一、显著性

广告语商标的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关键。多数广告语字数较多,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要求,被驳回的几率较大。

例如:第22276900号商标、第25516431号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3)项,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驳回,第10027784号“关爱牙齿 更关心你”商标,通过查询,该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申请被驳回。但是同一申请人的第13491554号“益达关爱牙齿更关心你”商标却获准注册。同样,第23376567号商标被驳回,但同一申请人的第28593405号商标却准予注册。相信聪明的你一眼就看出其中的不同之处,不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可与有显著性的标识进行组合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便可获得注册,比如第12342046号商标。

如此看来,是不是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就不能单独注册呢?当然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二款指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第6050544号“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流传”商标,申请人在日常通过大量使用,使该广告语与其品牌形成了一一映射的关系,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二、独创性

其实,广告语本身也是可以具有独创性的,例如第5400099号“我的地盘听我的”商标,第3592824号“JUST DO IT”商标,因为广告语本身具有独创性而获准注册。

三、合法性

这里谈到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广告语作为商标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广告语也不会被核准注册。

例如,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第28973396号“顺丰寄无忧”商标,这两件商标是有显著性的,但因其广告语表述内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导致消费者误购,因此被驳回。

再如,第5918609号“TO BE NO.1”商标,第26262419号“全民反诈益起来”商标,也不能获准注册。

总的来说,广告语是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的,但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广告语被核准注册的第一依据就是要有显著性,申请人应避免使用商事活动中常用的话语;其次是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应避免使用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语句;还有不要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当然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企业若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不妨多考虑一下上述要求,那么广告语成为注册商标的概率就会高很多。